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企业运行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信用违约风险上升,导致融资担保领域的代偿率上升,一些融资担保公司遭遇了“生存难题”。
在此背景下,重庆市加大了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近日,重庆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企业运行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信用违约风险上升,导致融资担保领域的代偿率上升,一些融资担保公司遭遇了“生存难题”。
在此背景下,重庆市加大了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方案》提出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提高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担保业务,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力争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75%。
与此同时,《方案》还提出了一系列行业监管措施。包括推行机构分类监管机制、加强行业风险防控、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等。
拓展融资途径
《方案》提出,应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在壮大资本实力方面,《方案》提出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市场化持续补充机制,探索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支持通过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
此外,对再担保公司和主要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国资、财政出资与市场化渠道相结合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鼓励做大做强。
而在现实业务操作过程中,不少融资担保机构都遇到过类似的资金困境,即担保服务的实体企业一旦出现资金问题,担保机构在银行的一大笔保证金将被冻结,这加深了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之间的资金危机。
针对这一问题,《方案》也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方案》提出建立银担合作机制。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而此前,《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政策性担保业务或将成为新一年中的业务亮点。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出台,业内称“43号文”。“43号文”第一次明确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肯定了融资担保对支持小微企业,扶助“三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鼓励全牌照发展
在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的同时,《方案》提出应创新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
《方案》第六条提出,在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之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在市场化较高的领域创新发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形成适度错位、适度竞争的良好格局。
此外,《方案》还提出,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进行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债券担保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稳妥发展互联网融资担保等新型担保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提出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担保公司,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发展以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全牌照、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实现做大做强。
而就在重庆市发布《方案》的前一天,瀚华金控牵头发起筹备重庆富民银行正式获批。此前,瀚华金控曾在4月6日发布公告透露,拟联合重庆优秀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重庆富民银行,注册资本金30亿元。其中瀚华金控占股30%,为第一大股东。
而根据其官网显示,瀚华金控正是以担保业务起家,目前发展成为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全国性普惠金融服务集团。旗下业务板块包括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金融保理、资本管理、融资租赁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分类监管机制
《方案》第十六条显示,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监管评价,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情况与监管评价挂钩,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达到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金额放大倍数、业务拓展、资金运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评价结果低于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监管约谈、限制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监管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与重庆市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的思路较为相似。去年9月,重庆市金融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优化小贷公司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对于监管评级达标的小贷公司支持开展金融创新,而对于经营不善的小贷公司则引导其主动申请注销。
此外,《方案》还提出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其中,产能过剩和国家调控行业企业、资质较差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企业、非合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以及高利息贷款业务都在“负面清单”上。《方案》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上述企业或业务提供担保,同时规定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上限。
《方案》同时提出应加强行业风险防控以及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方案》提出应进一步落实主监管员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加强监管部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工作,加快建立信用评级发布和信息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