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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实施办法

来源:湖南省商务局  2016-0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积极促进金融兴贸,大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有效解决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透明政策、协调联动、规范操作、发挥功效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财政、商务、国税等政府部门与外贸企业、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合理运用政府信用和政策工具,结合市场操作,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低成本、高效率地引导银行流动性资金持续注入外贸实体经济,支持外贸回稳向好。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和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共同配合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安排并核拨财政资金。省商务厅负责提供企业名录,提出财政补偿资金建议,组织实施政策评估及相关考核工作。省国税局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融资业务。合作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向企业提供无抵押式出口融资担保。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责向企业授信和放款。

第二章  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和银行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出口无抵押式增信担保及融资的行为或业务。

第五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企业类型分为两种: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自营进出口权且上一年度出口业绩在2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进出口企业。

2、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认定,且上一年度自营出口业绩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名单制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白名单由省商务厅进行筛选审查,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对于有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和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取消获得优惠贷款的资格。

(二)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在贷款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贷款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三)符合担保公司和银行所设定的出口融资担保(贷款)基本条件。具体条款在合作各方签订协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担保公司和银行资质要求。担保公司和银行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覆盖较广,能够为全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及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信贷需求的信贷、担保产品;有完备的信贷、担保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信贷、担保审批效率高,能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担保服务。

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担保公司和银行,需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贷款、担保实施细则,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担保公司与银行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单个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出口业务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主营业务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高利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第八条  融资成本。企业融资成本由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和担保费两部分组成。银行融资综合成本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担保费率以担保公司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年化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银行和担保公司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等其他放贷和担保条件,融资业务不再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企业如能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质押等其他还款保证,担保公司和银行可将其作为增信依据,并在信贷额度、利率费率上给予优惠。

第九条  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和银行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同步实行独立的资信调查。银担双方在企业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企业股东、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为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企业向银行、担保公司出具其资产不向第三方抵押的承诺。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45日的,标志着融资项目出现风险,银行启动代偿程序,担保公司须在15日内代偿完毕。担保公司与银行按照逾期贷款余额8∶2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第十条  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基本业务流程。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银行和担保公司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同时提出相关申请。担保公司按季将受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担保公司(附件1)。

(二)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对企业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

(三)对于同意承保的,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四)银行收到《担保意向书》后,应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给出明确意见并审批,并及时通知担保公司。

(五)企业在银行开设出口业务收款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

(六)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有关《委托担保协议》,并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出具《放款通知书》。

(七)银行收到相关资料,并与企业签订《贷款借款合同》,落实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在积极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可根据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等实际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一条  时限要求。银行、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并对担保贷款申请做出及时处理。在收到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后,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贷款发放到位。不符合条件的,年度授信和贷款审批应分别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担保公司按季将处理结果汇总报送当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担保公司。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服务企业,做好项目跟进,加强与担保机构、银行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扎实有效推进融资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省财政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补偿,是指对担保机构放宽担保条件,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无抵押式出口融资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从风险补偿金中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发生贷款风险时(认定条件见第九条),银行可向担保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担保公司按第九条规定进行代偿,并按季将发生风险及赔付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启动条件。一个年度内,担保贷款累计金额达到20亿元,且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该项担保保费收入的80%(含)时,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赔付,赔付限额2000万元,赔付限额之外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贷款累计金额达到40亿元,且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该项担保保费收入的80%(含)时,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赔付,赔付限额增至5000万元,超出赔付限额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达到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商务厅在收到担保公司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后15日内,对损失补偿方案组织审核并提出意见,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发生后,市县财政、商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收企业的逾期贷款。追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则上按先担保公司和银行、后财政的顺序进行分配。按8:2的比例或担保公司和银行双方约定比例,优先对担保公司和银行进行补偿,剩余部分退回风险补偿金。

第四章  出口退税融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融资,是指银行在以企业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包括逐笔对应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和参照企业上年出口退税总额给予授信的出口退税信用贷款。出口退税应收款到账后,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贷。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是指经国税部门同意,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该账户是企业唯一的专用退税账户,在银行贷款未获清偿前,企业不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不得以该账户内资金支付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和债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金额和成本。银行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融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出口退税应收款的70%,融资综合成本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

第二十二条  出口退税融资基本业务流程。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市、县级国税部门和银行提交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一)企业向国税部门提出申请,国税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出口退税证明材料(附件2)。

(二)企业向银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银行对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为企业开设出口退税专项账户,并与企业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

(四)银行和企业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登记手续(附件3)。

(五)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担保公司和银行采取信用积分累计评级等政策,对及时还贷、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担保费和利率等方面予以差别化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实施本办法的担保公司和银行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具体包括担保贷款企业数量、业务笔数、总金额、融资成本、工作效率和优惠情况等。省财政厅可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费用奖励和财政存款业务支持。奖励资金从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等影响银行权益情形的,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银行要将企业失信行为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信用黑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和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担保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台账,由担保公司每季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同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汇总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政策实施半年后,实行第三方绩效评估,可根据结果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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