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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州)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专职书记应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单位)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干部配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专职书记的任免,组织部门在报地方党委之前,征求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单位),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可单独设置办公室,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少的部门(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办公室可与相关部门合署,领导交叉任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人员很少的部门(单位),可不设机关基层党组织办事机构,但要明确承担机关基层党组织日常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部门(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列入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有关管理规定统筹使用好党组织活动经费。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参与干部人事考察工作;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和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处分批准权限,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党的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批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根据不同对象,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党员学习,做到人员、内容、时间落实。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健全学习档案、述学评学和检查考核制度。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开展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每年至少要向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及时反馈、回应党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并接受党员评议。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和通报情况。

     (三)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参加或者列席本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以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及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等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强信访监督。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践行“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积极开展“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活动,推进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宣传、组织、协调、推动作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机关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努力建设和谐机关。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制度,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其工作实绩列入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二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部门(单位)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时,应当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重视选拔优秀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到地方挂职锻炼。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在同一职位上任满两届的,应予交流;其他专职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也要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交流。

     第三十五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对于在机关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务工作人员,上级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加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后备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工作。要有计划地挑选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者优秀年轻干部,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在省直机关和市(州)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拟换届领导班子候选人预备人选;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督促指导开展以学习创新、民主团结、勤政为民、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四好”活动;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审议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处理决定或者意见。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领导所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一)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九条 党的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向派出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抓好对直属机关党的纪检工作的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履行派出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规定的职责任务。

     第四十条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研究提出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每年听取两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审议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立,选配好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重视并搞好党务工作人员的使用、培训和交流。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加强对分管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的指导,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本地区总体工作目标或者绩效目标进行管理;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审议机关党建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涉及全局性工作和党建方面的有关会议,安排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充分发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建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与同级党委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履行责任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市(州)、县(市、区)党委和各级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中央在川单位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市(州)党委可根据《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四川省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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