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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 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长城网 2019-4-23
  为支持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要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健全融资担保体系
  研究设立河北省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风险补偿、降费奖补、业绩奖励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围绕机构建设、风险分担、绩效激励三个方面,重点扶持四种类型的融资担保机构:主业突出,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保本微利经营,切实降低目标企业融资成本;放大倍数较高,较好发挥融资担保资金使用效益;形成体系,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优势突出,带动作用明显。
  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各级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更多民间资金进入融资担保领域。允许地方政府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聚焦支小支农担保主业。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提高融资便利度。到2020年底前,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构建全省统一的担保、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稳定增长机制。
  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与低收费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对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可适当返还担保费。
  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建立省级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含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分散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清理规范涉及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收费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享受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完善抵质押品登记制度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规范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使用和退出征信系统。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合作。同时保障融资担保公司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有平等进行诉讼保全担保的权利,相关法院不得歧视,不得另行制定入围标准排挤其他融资担保机构。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适度提高业务损失容忍度,重视融资担保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制定薪酬标准,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高薪聘用,并与经营业绩挂钩。
  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主要考核企业担保户数、担保余额、放大倍数、社会效益等,禁止简单化的营利性、保值增值考核。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要履行好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严防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坚决守住融资担保行业不发生系统性担保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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